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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四起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典型案例的通报

作者: 编辑: 来源: 发布时间:2023-01-24 14:4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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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深入推进执法司法顽瘴痼疾常态化排查整治,切实维护司法公正,现对外曝光四起违反 “三个规定”典型案例,具体情况如下:
  
  1.兰某某违规打听过问案件问题。兰某某,贵定县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大队教导员。2021年4月,贵定县人民检察院在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寻衅滋事一案中,兰某某因与犯罪嫌疑人陈某某有亲戚关系,故打电话向给案件承办人询问案件办理情况。并询问如果积极赔偿被害人,在取得谅解后是否可以申请取保候审。兰某某利用法院工作人员身份过问亲属涉嫌犯罪的案件,虽然没有具体要求检察院机关承办人如何处理,但其行为明显不当,可能影响检察人员工作处理案件。6月10日贵定县法院党组给予兰某某进行全院通报批评处理,并由分管领导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2.原福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马场坪中队民警甘某与案件当事人不当接触交往问题。甘某,男,1987年2月生,2006年12月参加工作,原福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马场坪中队民警。2018年12月至2019年12月,甘某在办理“福泉市汪某被诈骗一案”期间先后三次收取犯罪嫌疑人李某某父母送的香烟和酒水,折合人民币0.29万元,其行为违反《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五条之规定。甘某还存在其他违纪犯罪问题,2021年4月,经福泉市纪委常委会、市监委委务会会议研究,决定给予甘某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其涉嫌犯罪问题已由司法机关依法办理。
  
  3.贵定县人民法院退休干警袁某某违规过问干预案件问题。袁某某,男,汉族,中共党员,原任贵定县人民法院审判员,于2014年12月退休。2022年4月6日,袁某某发短信给贵定法院员额法官,称“你明日下午3点钟审理乔某某与刘某某等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切望你指导乔某某庭审一下,因乔是我的好朋友。袁叔拜托!”后该案正常开庭审理。2022年4月8日,记录人如实在“三个规定”记录报告平台,填报内部人员过问案件情况信息。袁某某违反《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2022年5月9日,经贵定县法院党组会研究,决定给予退休干警袁秀林提醒谈话处理。
  
  4.饶某某,男,贵州瓮安人,中共党员,先后任瓮安县人民法院综合办公室工作人员、执行局工作人员、中坪法庭工作人员、立案庭工作人员。
  
  2021年2月初,朱某某民事案件的代理律师王某,在朱某某民事案件申请强制执行过程中,与朱某某丈夫施某某邀请该执行案件承办人饶某某到王某朋友兰某某家中吃刨汤肉。同年2 月20日,饶某某在瓮安县雍阳街道新区政务服务中心旁盘江狗肉馆再次接受王某、施某某的吃请,由施某某支付就餐费并提供白酒。此外,作为谢某某强制执行案件承办人,饶某某多次接受谢某某的吃请,均由谢某某支付就餐费。2022年8月14日晚上,饶某某向案件当事人施某某提出在施某某弟媳刘某某开办的瓮安河畔精品酒店住宿,次日饶承忠到酒店住宿后,饶某某未支付住宿费。其上诉行为违反《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饶某某还存在其他违纪违法问题,2022年12月19日被瓮安县纪委监委给予留党察看两年和撤职处分,由技术工二级降为技术工五级。
  
  全州政法机关要引以为戒,完善制度机制,强化常态监督,深入推进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落地落实,进一步净化执法司法环境,筑牢维护社会公平正义防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