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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非法捕鱼者 增殖放流修复生态

作者:秦啟安、欧涛伟 编辑:徐磊 来源:瓮安县委政法委 发布时间:2023-05-23 10: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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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瓮安县玉山镇中火水库迎来一群特殊的人,即瓮安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和被告人张某及周边群众共10余人。随着6000余尾鱼苗被放入水中,张某成功履行以增殖放流方式,对生态环境资源损失进行补偿和修复的法院判决内容。

      2022年6月,张某在禁渔期期间,使用法律法规禁止使用的方法非法捕捞水产品,被公安机关现场查获。经检察机关审查认定,张某在禁渔期,禁渔区,使用法律、法规禁止使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还对生态造成了损害,瓮安县检察院依法向福泉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对检察机关诉讼请求全部采纳并当庭宣判,张某被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10个月,并按照瓮安县农业农村局出具的《损害评估及修复意见》,通过增殖放流方式,对生态环境资源损失进行补偿和修复。
      增殖放流能有效改善水域生态环境,有利于保护水域生态平衡性和生物多样性,达到“以水养鱼、以鱼净水”的目的,助力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2021年至今,瓮安县人民检察院坚持“打击犯罪+生态修复”双管齐下的办案理念,共办理非法捕捞水产品案11件11人,督促增殖放流共计265260余尾。
      下一步,瓮安县人民检察院将不断探索“专业化监督+恢复性司法+社会化治理”生态检察模式的工作路径,积极推动受损生态得到及时有效修复,为守护生态环境构筑有力的司法屏障。
      检察官提醒:长江十年禁渔是为修复生态,惠及后人,瓮安县乌江流域作为长江重点水域,自2020年8月1日起实施全面禁捕,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的规定,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处罚,并承担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所规定的民事侵权责任。希望广大居民朋友们引以为戒,莫存侥幸心理以身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