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瓮安县人民检察院对一起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提起公诉

作者:陈发军 编辑:徐磊 来源:瓮安县委政法委 发布时间:2023-05-23 10:1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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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由瓮安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魏某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开庭宣判。经审查,瓮安县人民法院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魏某某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同时,判决支持检察机关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全部诉讼请求。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至2021年10月,被告人魏某某在瓮安县文峰中路经营某保健品店。期间,在没有索要产品检验合格证等的情况下向一名上门推销保健品的男子购买6大盒“春药粉”“红蜘蛛”在店内销售。2021年10月21日被瓮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获。经鉴定查证,魏某某所销售的“春药粉”“红蜘蛛”保健品内含非法添加物质西地那非、他达拉非。
      经审理,瓮安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魏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禁止其一年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同时责令魏某某承担其销售价款十倍赔偿金1000元,并在州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被告人当庭表示认罪认罚,并愿意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这起案件中,瓮安县人民检察院聚焦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依法追究违法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同时,也要追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侵权责任,通过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守护人民群众美好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