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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赌博,从村野到“云端” 独山:检察机关成功办理一起赌博犯罪案

作者:张莹 编辑: 来源:黔南州检察院 发布时间:2023-11-07 17:3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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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O2O,原指一种“线上”与“线下”相结合商业模式。令人大跌眼镜的是,在贵州省独山县的一个小村子里,几个无业游民也玩起了O2O,最终把自己“玩进去了”。
 
  近期,独山县检察院就一起网络赌博犯罪案向法院起诉:犯罪嫌疑人唐某某、黄某某、姚某某、覃某某在独山县马尾镇一个小村庄里聚众赌博,并借助微信网络,创建名为“xx小学家长群”的微信群,采取“线下+线上”方式组织场外人员参赌,以抽取水钱的方式获取渔利。
  线下:无业游民的“流动赌窝”
 
  春节期间,随着进城务工群众的集中返乡,农村的生活氛围很快变得活跃起来。然而,这样的活跃氛围往往为不法分子利用,作为组织聚众赌博的“有利时机”。
 
  2月11日至12日,独山县公安局麻尾派出所的民警在日常巡逻中发现一处聚众赌博窝点,随后组织民警进行抓捕,现场抓获组织聚赌犯罪嫌疑人2人及参赌人员10余人。
 
  “第一天在某村民家中,被我们发现逃离后又将聚赌地点改到另一个村的后山。”独山县公安机关立案侦察后了解到,无业人员唐某某、黄某某系从外地流窜到独山县作案,短短两天就邀约了何某某、张某某、邹某某等30多人到场参赌,社会影响极其恶劣。
 
  “庄家手抓一把玉米粒放在赌桌上,现场赌客按照1、2、3、4的数字下注,每注100元、200元到1000元不等,庄家按玉米粒数量除以4所得余数开庄,压中余数者为赢家。”在作案过程中,唐某某、黄某某作为庄家轮流坐庄,并按照6%的比例抽取水钱,共计抽取水钱6000元。
 
  线上:“家长群”掩饰下的“云上赌场”
 
  承办检察官还了解到,在该案中,姚某某与覃某某是重要环节。二人通过分工合作,采取组建“xx小学家长群”的方式邀约赌客进群参赌,搭建了一个看不见的“云上赌场”。
 
  “通过网络手段,他们还组织了50多名赌客场外参赌。”根据分工,姚某某负责建群和邀约赌客,同时租赁一款名为‘机器猫’的赌博工具统计群内赌客上下分情况,在线下赌场为群内赌客下分,并抽取水钱。覃某某充当“赌托”角色,负责在群里下空注带动气氛,引导群内赌客下注。在覃某某的带动下,在当天的赌局中,群内赌客将66000余元赌资转给姚某某,委托其现场下注,并以照片和语音的方式将结果通报到微信群。
 
  检察机关:引导侦查形成完整证据链
 
  “由于抓捕现场比较混乱,部分参赌人员逃跑,赌资与参赌人员无法一一对应。网络赌博由于不受时间和环境的约束,犯罪分子借用网络犯罪,成本低、手段较隐蔽、辐射范围大。这起案件线上线下两种情形兼具,办理的难度很大。”接到公安机关移送后,针对参赌人员赌资数额,唐某某、黄某某抽水渔利数额,以及参赌人员数量三个方面的因素,检察机关提出了补充侦查建议方向,建议侦查人员补充侦查,进一步完善证据链条。
 
  最终,公安机关侦查人员通过指认现场笔录、参赌人员供述、扣押赌具等证实了线下聚众赌博的犯罪事实,同时以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辨认笔录等证实了犯罪嫌疑人唐某某、黄某某聚众赌博,以及姚某某、覃某某通过网络微信组织人员参赌的犯罪事实,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独山县检察院作出对了唐某某、黄某某、姚某某、覃某某4人的批捕决定,并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经过审理,独山县法院结合犯罪嫌疑人唐某某、黄某某、姚某某、覃某某认罪认罚情况以及检察机关量刑建议,依法判处犯罪嫌疑人唐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黄某某被判处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姚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覃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撤销2022年4月覃某某在一起滥伐林木案中被执行缓刑的决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