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7日上午,长顺县金融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秉承着“以和为贵,礼让三分”的原则,通过线上成功化解了一起信用卡纠纷。
该案件的当事人蒙某某于2016年12月6日向长顺县某金融机构申请办理信用卡后,多次使用该卡进行交易,于2023年7月8日开始逾期,截至2023年9月17日,欠某金融机构本金、利息等费用共计24014.18元。经多次催收,蒙某某未依约按期还款,引发纠纷。某金融机构向长顺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县法院接案后,委托长顺县金融纠纷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调解员全面、详细地了解当事人情况,认真审查各方法律关系的真实性、合法性后,组织双方进行线上调解。当事人蒙某某承认自己透支信用卡的事实,也表示愿意还款,同时向调解员说明了自己的难处,全家5口人就他一个人务工,收入少,花销大,现在难以一次性偿还金融机构,需分期还款。调解员就当事人目前经济状况,耐心细致地疏导调解双方当事人,金融机构表示愿意让步,同意蒙某某分期还款。最后双方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蒙某某承诺于2024年7月(含当月)起每月30日前偿还2002元,直到支付完毕全部案款24014.18元;当事人蒙某某如有一期未按期履行,剩余债务视为全部到期,某金融机构可以申请强制执行,并提交法院予以司法确认。金融纠纷调委会最终化解了金融机构和金融消费者之间的纠纷矛盾,为当事人节省了诉讼费用。
这是县委政法委、县司法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长顺监管支局牵头,制定印发了《长顺县金融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运行工作方案》后,长顺县金融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首例调解案件。
下一步,长顺县司法局将积极加强对长顺县金融纠纷调解委员会的工作指导,通过长顺县金融调解委员会这个平台,进一步健全完善金融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机制,提升金融矛盾纠纷的诉源治理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质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67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贵州省人民调解条例》第十一条 :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根据需要可以在医患、环境损害、劳动人事争议、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消费、物业服务、商事、家事等民间纠纷易发、多发领域,设立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