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捕鸟反成“笼中鸟” 一男子非法捕猎收购画眉鸟获刑!

作者:惠水法院 编辑:简远睿 来源:惠水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4-07-08 16: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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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惠水法院环保法庭在惠水县好花红中学巡回审理了一起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案件,一百余名在校学生现场旁听了案件的审理。
  “我听说喜欢玩画眉鸟的人比较多,在一天凌晨我就骑车到望谟县山坡上用拍套、布网抓了7只画眉鸟,后来又买了3只画眉鸟,在赶场天就把我的10只野生画眉鸟摆在人多的地方卖,但是一只都还没有卖出去就被公安抓了。”庭审中被告人陈某某这样说道。

  经鉴定,被告人陈某某非法猎捕、收购的10只鸟系噪鹛科画眉,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非法猎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应当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被告人陈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对被告人陈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
  
  “法官,我知道错了,以后再不会去捕了。”被告人当庭表示。
  
  庭审结束后,法官结合案件事实,从介绍国家重点保护动物、国家“三有动物”及身边常见的野生动物种类、讲解野生动植物保护的法律规定等方面,以通俗易懂的语言,为学生们上了一堂生动环保法治课。

  “法官,惩治猎捕重点保护动物的犯罪,那是不是说可以去猎捕不是国家重点保护的动物呢?”
  
  “同学们,千万不要因为想吃野味、玩赏野生动物而去猎捕,也不要为了一点蝇头小利,就把自己变成‘笼中鸟’”
  
  普法宣传过程中,法官、检察官、警官共同向同学们发放环保宣传手册,回答同学们提出的疑问,并介绍常见的环境资源犯罪。
  
  “希望大家以此次案件为鉴,心中种下环保的种子,做一个知法、懂法、用法、守法的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一条 【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二十二条 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并且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未取得特许猎捕证、未按照特许猎捕证规定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海洋执法部门或者有关保护区域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未取得狩猎证、未按照狩猎证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保护区域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狩猎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