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轻交通肇事案件的依法妥善处理,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对司法公平正义的感受,关系到人民群众的法治获得感。检察机关必须坚持“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通过“实、听、决、意、助”五位一体将检察办案实现质量、效率、效果有机统一。
2024年3月18日,荔波县人民检察院收到一起交通肇事案件,在看似简单的案件背后,案发背景以及犯罪嫌疑人姚某甲与被害人姚某乙的特殊关系引起承办检察官的注意。案发当天是该镇赶集日,8时许,姚某甲和妻子何某某准备驾驶电动三轮车去赶集,堂兄姚某乙看到后主动要求搭乘姚某甲的车子一同前行,姚某甲出于好心便同意了姚某乙的请求,哪知途中,姚某甲因身体不适,后操作不当,导致该车左侧与山体发生碰撞,造成驾驶人姚某甲、乘车人何某某受伤,姚某乙因事故造成颅脑损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认定姚某甲承担该事故全部责任。姚某甲万万没想到,好心办了坏事,自己竟涉嫌犯罪了?
一场深入的实地走访,提升办案质效。每一起“小案”背后,都牵连着民心,为提高办案质效。受理案件后,检察官发现该案是一件事实清楚、案情简单的交通肇事案件,但考虑到本案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之间的特殊关系,为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承办检察官实地走访,与村委会、当事人及家属沟通交流进一步了解情况,向姚某甲解释交通肇事罪的法律法规,从家族、邻里、被害人死亡善后处理等可能引发矛盾的点提出意见建议,以案释法,最终姚某甲深刻认罪悔罪,被害人家属也对嫌疑人的过错表示谅解,为后续的案件办理奠定坚实基础。
一场温馨的检察听证,促进案结事了人和。荔波县检察院就姚某甲交通肇事案召开公开听证会。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参加并主持听证会,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及被害人近亲属等应邀参加听证。听证会上,承办检察官介绍了姚某甲涉嫌交通肇事案件基本情况、相关证据。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出发,结合姚某甲年龄、与当事人关系、坦白、初犯、偶犯等情节,进行释法说理,认为相对不起诉更有利于化解群众矛盾,彰显司法人文关怀。听证员、人民监督员一致同意检察机关对姚某甲作相对不起诉处理,表示检察机关采取公开听证模式办理案件,彰显了检察机关对公开公正办案的重视和决心,践行了检察机关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
一个温暖的不起诉决定,消除被不起诉人的担忧。从法律层面来说,姚某甲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但从人性化角度来说,姚某甲入狱,这背离了司法为民的初衷,同时考虑到该案系好心搭载的“好意同乘”行为,姚某甲系过失犯罪,虽然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但没有酒驾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的情形,其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且已经获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符合相对不起诉的条件,检察官认为应当对姚某甲作不起诉决定,既能进一步帮助基本修复社会关系恢复平静,也符合当事双方的期待,能为一般公众所接受,彰显司法检察价值取向和司法温度。一个温暖人心的不起诉决定,让姚某甲和家人留下感动的泪水。姚某甲表示:“我今后一定好好生活,也会吸取惨痛教训,告诫身边的朋友谨慎驾驶。”
一份严肃的检察意见,杜绝不刑不罚。为积极做好不起诉案件的“后半篇文章”,杜绝不刑不罚。在被不起诉人确有行政处罚必要时,如果既不刑又不罚,显然有违公平正义。只有罚当其错,才能体现法律的公正。承办检察官依法对姚某甲作相对不起诉决定后,立即开展行刑反向衔接工作,及时将案件线索移送至本院行政检察部门。行政检察部门受理案件后立即开展审查工作,并依法对姚某甲作行政处罚问题向公安机关制发检察意见书,公安机关采纳检察意见对姚某甲作出行政处罚。
一次暖心的司法救助,彰显检察温度。检察机关虽对姚某甲作出了不起诉决定,但案件并未就此结束,检察官经对案件分析,发现姚某甲年龄高、家庭常年以务农为生,家庭条件困难,虽经检察机关释法说理后,被害人家属体谅了姚某甲家的特殊情况,只要求姚某甲支付医药费,放弃了其他赔偿事项,但被害人家属条件也不富裕,检察官通过对案件评估,决定进行内部线索监督,传递检察温暖。本院控申部门收到线索后,开展联动司法救助,解决被害人家属的燃眉之急,推动可能发生的矛盾在本环节得到实质性化解,切实维护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展现了检察机关“司法温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