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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治安重点工作专项行动】屡教不改!一男子因盗窃“五进宫”

作者:罗晔瑶 编辑:覃静戎 来源:荔波县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4-08-14 15:1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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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荔波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盗窃案件,与以往不同的是,被告人潘某某这是第五次“进宫”了。2023年12月29日才走出监狱的潘某某,不到一个月便又开始了自己的偷盗生涯。
  案情回顾
 
  2024年1月22日,被告人潘某某在丹寨县龙泉镇滨河花园盗得一辆红色金狮牌三轮摩托车;在丹寨县龙泉镇御景家园盗得空调铜管和铜芯电线,后将空调铜管和铜芯电线卖给他人,得款700元。
 
  2024年1月25日,被告人潘某某在荔波县玉屏街道上亿建材市场内盗得一辆红色宗申牌三轮摩托车。
 
  2024年3月9日,被告人潘某某在丹寨县龙泉镇建设北路盗得一台常柴牌微耕机。
 
  2024年3月13日,被告人潘某某在荔波县玉屏街道荔府天宸B区盗得铜芯电缆线和一台切割机;在荔波县玉屏街道展示园内盗得一辆红色万虎牌三轮摩托车;在荔波县玉屏街道繁荣路盗得一辆蓝色艾玛牌电动二轮摩托车,后将蓝色艾玛牌电动二轮摩托车卖给他人,得款450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潘某某刑满释放未满五年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流窜作案,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酌情从重处罚。
  根据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从轻、从宽处罚的情节,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潘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责令被告人潘某某退赔被害人损失;被告人潘某某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法官提醒
 
  牢狱苦海无边际,劝君回头才是岸。一次次的以身试法,换来的只能是一次次的牢狱之灾。数次因犯盗窃罪受到法律的惩罚,本应吸取教训、金盆洗手,却又一次走上盗窃的老路,不仅自己要再次接受法律的制裁,给家人带来的一次次伤害更是让人痛心。
 
  不义之财不可取,不善之事不可为。想要获得财富必须通过正当渠道,想要拥有幸福的生活必须靠自己去奋斗,否则只会人财两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