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旬老汉横穿高速路客车司机避让不及将其撞伤如何划分责任?近日荔波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基本案情:2023年1月28日,被告黄某驾驶京NXXXXX牌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榕麻高速公路122公里处时,与为“走捷径”而横穿高速前往另一个寨子的原告莫某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客车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2023年2月26日,交警部门依法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莫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黄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到医院住院治疗。经鉴定,莫某因交通事故致左侧肋骨不同程度骨折,评定为十级伤残。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高速公路属于高度危险区域,行人依法不得进入高速公路。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道高速路上禁止行人通行,也应意识到自己八十余岁高龄,行动不便,反应迟缓,不能及时避让来往车辆,但原告置自身安危于不顾,仍侥幸能够避免事故的发生,放任自己的行为,导致在通行高速路时被车辆碰撞,造成人身损害。原告在本案中过错较大,应承担事故70%的主要责任。
被告黄某观察疏忽,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未能及时发现原告在高速路上行走,也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30%的次要责任,但被告黄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应由被告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按分项不分责的规定先行理赔,不足部分再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予以赔付。因涉案保险足以赔偿原告的损失,故被告黄某不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理赔原告莫某各项损失合计55035.12元。
法官提醒: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高速公路属于高度危险活动区域,作为行人,别拿生命“走捷径”,不能为了贪图便利擅自翻越闯入;作为驾驶人员,也应时刻保持警惕,严格遵守交通规则。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七条【高速公路通行规则、时速限制】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铰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以及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高速公路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一百二十公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