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猫受惊咬人,饲养人推责, 法官这样认定!

作者: 编辑: 来源:荔波县委政法委 发布时间:2024-10-30 11:0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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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饲养小动物有快乐也有烦恼,且看荔波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因“猫受惊咬人”引发的健康权纠纷案。
 
  “猫咬人”,孰是孰非?
 
  原告朱某诉称王某饲养的猫“不请自来”,因关门时不慎夹到猫,猫叫了一声咬了自己的脚后便跑开,左脚脚趾当即血流不止,去医院打疫苗花费649元,要求王某赔偿相关费用,王某以并非该猫的实际饲养人为由拒赔。
 
  被告王某辩称“作案猫”系一只流浪小猫经常在自己公司门口及周边商户流浪,无固定住所,并非自己饲养,自己和周边商户出于同情偶有投食,故猫逗留较为频繁,朱某以此认定该猫属自己饲养毫无依据且朱某也有经常投喂的行为,该猫平时也经常前往朱某住处,本次事件是朱某关门时夹到猫猫受惊吓才将其咬伤,朱某有错在先、责任不小。
 
  争议焦点如何认定小猫的主人?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原、被告双方微信聊天记录显示,“作案猫”为无主猫,因该猫经常在王某店里出入王某承认因可怜小猫才收留,故确认被告应为该小猫的主人,王某对属其所有的小猫有管理看护并按规定定时打狂犬疫苗的职责,王某作为饲养人未能尽到看护职责,也未为小猫注射狂犬疫苗,显然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损害赔偿责任。
 
  监控视频亦显示朱某在关闭房门时疏忽大意夹到小猫导致该猫受惊吓咬伤了朱某,朱某自身也有过错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综合本案案情,法院酌定王某承担70%的责任,朱某自担30%的责任,依法判决王某赔偿朱某医疗费454.30元,双方均服判息诉。
 
  饲养宠物是公民的权利,但也要履行必要的义务和责任,合规饲养、合理约束,尊重社会公德,不妨碍他人生活。普通民众也应增强安全意识,规范自身行为,不对饲养动物做出足以诱发其危险性的挑逗或伤害等行为,这样才能有效避免自己或他人身体、财产上的损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饲养动物致害责任的一般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