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罗先生和岑女士因感情破裂分开,二人在同居期间共同生育一个女儿。二人就女儿的抚养权起诉到龙里法院。后罗先生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经二审法院判决,综合考虑双方生活条件、经济承受能力、本地生活水平、孩子成长环境等因素,女儿被判给了岑女士,罗先生享有探视权,需要每月按时给付1200元作为女儿的抚养费,并共同承担女儿产生的医药费。
2024年以来,罗先生以经济困难为由拒绝支付女儿的抚养费,岑女士多次催要,罗先生都拒绝给付,无奈,岑女士只得拿着判决书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法官收到案件后,依法向罗先生送达了执行材料,告知罗先生尽快履行。但罗先生在收到法院的执行告知材料后,仍旧没有按照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
2024年5月中旬,执行法官依法通知罗先生到庭,向罗先生释明拒绝履行的后果,劝诫罗先生主动履行。“作为一个父亲,孩子的成长你也要参与,不是说孩子判给妈妈,你就可以不用管了。”
“我没有钱,给不起这个抚养费。”罗先生脱口而出,拒绝履行。
因罗先生拒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执行法官依法对罗先生采取了拘留措施。眼见被拘留,罗先生着急了,他立马电话联系了家人。当天下午,罗先生就将应付的抚养费及女儿的医疗费3200元一并兑现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