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罗甸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一起多次盗窃车内财物的盗窃案提起公诉,罗甸县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其犯罪事实和作案手段令人深思。
惯犯再犯,手法娴熟
杨某并非初犯,曾在2011年、2018年、2020年、 2022年因犯盗窃罪分别被深圳市宝安区、龙华区、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以及罚金,于2022年6月26日刑满释放。然而,刑满释放后,他并未吸取教训,而是继续以盗窃为生。2024年,杨某再次“重操旧业”,将目标锁定在罗甸县和邻近的平塘县所管辖的几个乡镇。
2024年4 月至6月期间,杨某在罗甸县沫阳镇和平塘县克度镇多地流窜作案。杨某利用天黑人少以及车主疏忽大意未锁车门,通过拉车门的方式盗窃了被害人罗某、钟某、李某等9人车内现金、手机、手表、香烟等财物。经鉴定,以上盗窃财物价值合计人民币7100余元。
证据确凿,罪行难逃
杨某的作案手段虽然简单,但因其多次作案且作案地点分散,给公安机关的侦查工作带来一定难度。对此,罗甸县人民检察院充分发挥检察监督职能,依法提前介入引导侦查,着重收集杨某犯罪事实方面的证据,并及时寻找相应被害人,为有效指控杨某的犯罪行为提供保障。
最终,罗甸县人民检察院以杨某犯盗窃罪起诉至罗甸县人民法院;罗甸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以杨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防范意识不可松,违法犯罪必严惩
检察官提醒广大车主,切勿将贵重物品随意放置在车内,停车时务必锁好车门,提高防范意识,以免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同时,本案也警示那些心存侥幸、企图通过违法犯罪手段获取不义之财的人,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任何违法犯罪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法条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