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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甸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党组书记、局长刘峰受贿案一审宣判

作者: 编辑:金莎 来源:罗甸县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5-12-04 14:5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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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年12月3日,贵州省罗甸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罗甸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党组书记、局长刘峰受贿一案。对被告人刘峰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对被告人刘峰退缴在案的全部受贿赃款及其孳息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15年至2024年,被告人刘峰利用担任罗甸县城市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罗甸县民政局党组书记、局长,罗甸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组书记、局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项目承揽、资金拨付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34.89808万元。
     
罗甸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刘峰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巨大,应依法惩处。鉴于刘峰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退缴全部受贿所得,自愿认罪认罚,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和从宽处理情节,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刘峰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罗甸县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县直机关单位共40余名领导干部受邀旁听庭审,现场接受警示教育。

来源:罗甸县人民法院
编辑:金莎

一审一校:雷乾珍

二审二校:陆兴国

三审三校:唐正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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