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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是我捡的,密码是我试出来的,钱我是25笔转走的……”

作者: 编辑: 来源:龙里县委政法委 发布时间:2025-01-22 15:1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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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是在工地上打工,那天去上厕所捡到了个手机,我就拿走了。”
 
  “密码我试了几个简单的,就试出来了。我发现他的这个银行卡密码和手机密码一样,我就试到转了钱给我自己。”
 
  “我总共转了25笔给我自己,一共是10000多块钱……”
 
  “我接到我们老板的电话讲警察到工地来找我的时候,我心头就晓得是这件事情暴露了……”
 
  家住遵义市王某某在龙里县某工地务工。一天,王某某在工地厕所水箱上拾得被害人王某1丢失的手机一部,后登陆被害人微信账户,并于当日转出将该手机微信钱包及微信绑定的银行卡内余额共10147元。
 
  王某某称,为了测试密码是否正确及银行卡是否有钱,其尝试向被害人微信好友“美女”转账5元,向被害人所在某微信群转账1元红包,见金额能顺利转出后,其将剩余的10141元全部通过二维码收款转入了自己的微信账户。
 
  接下来的10余天内,王某某将捡到的手机关机后放在自己的车内,认为事情就这样神不知鬼不觉地过去了。直到自己接到了老板的电话,被告知有警察找自己,王某某心里立马就明白自己做的这些事情已经暴露了。
 
  被传唤到案的王某某坦白了自己的罪行,交出了自己捡到的手机,并积极退赔被害人损失,获得了被害人谅解。
 
  2025年1月14日,该起盗窃罪案件在龙里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王某某对自己的罪行供认不讳,自愿认罪认罚。
 
  “通过这个事情,我晓得错了,我以后一定痛改前非,再也不去犯这些事情。”被告人王某某最后陈述到。
 
  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拾到被害人手机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被害人微信绑定的银行卡余额10147元,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处其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被告人王某某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