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阿姨今年60多岁了,十多年前,与蒙某结成半路夫妻,两人从不红脸、吵架,婚后还买了房、买了车,日子越过越红火,人人称赞、羡慕。
去年,老伴蒙某因病去世了,王阿姨很悲痛,更让她难过的是继子提出分割遗产。
“买车买房的时候没见你出一分钱”“我爸的遗产我有份”双方各执一词。多次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请求调解委员会出面处理也未能妥善处置,无奈之下,王阿姨向都匀市人民法院递交了起诉状,状告继子和公公。
考虑双方矛盾并不大,调解能更好化解矛盾,且王阿姨公公已90高龄出庭不便,经征求各方当事人同意后,由承办法官上门调解。
到了约定调解日,承办法官主动询问各方对财产分配的意愿耐心释法,引导当事人结合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在承办法官的情理融合调解下,各方当事人就财产分割达成一致意见,愿意按照法定继承的份额进行遗产分割。出乎所有人意外的是,蒙某父亲当场表示“我的份额给我儿媳妇王某”,公公的认可让王阿姨一度哽咽,她表示今后会继续关心、照顾公公。至此,该继承纠纷圆满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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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