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2018年度贵州省全面深化改革优秀案例评选活动火热进行中,此次评选活动全省筛选161个改革案例作为评选对象,“福泉市人民调解‘四对接’”入围评选。
近年来,福泉市按照社会矛盾纠纷患主体职责和程序,把人民调解贯穿于各类纠纷处理环节,建立与信访、公安、检察、审判机关调解对接机制,形成高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工作格局。
健全诉调对接机制。畅通“诉转调”、“调转诉”双向流转通道,并将调解达成涉及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引导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赋予调解协议法律效力。2018年以来,市人民法院引导当事人通过诉外调解化解矛盾纠纷1697件,调解成功1648件,调解成功率达97%以上。其中市法院委托多元化调处中心调处4批次329件,调解成功76件。全市第三方调解组织在调解过程中,对不适用调解程序或调解不成的矛盾纠纷,引导当事人通过诉讼程序解决293件。
健全访调对接机制。一方面将行政调解作为部分信访案件和行政复议案件办理的前置程序,2018年以来,各乡镇、部门现场参与调处160件次,转送各部门(单位)化解调处300余件次。另一方面对于不接受调解或调解达不成协议的案件,由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协助导入司法程序解决,对于确需律师或法律工作者代理诉讼但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当事人,可经本人申请,由法律援助中心为其指派律师或法律工作者提供法律援助。2018年以来,公共法律援助中心接处283批718人次,提供涉法涉诉法律援助30余件。
建立健全检调对接机制。福泉市检察院、市人民法院、市司法局联合出台《关于建立轻微刑事案件刑事和解与人民调解衔接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明确适用条件、规范调解程序。2018年以来,全市在审查起诉阶段成功对29件轻微刑事案件实现刑事和解、8件不批捕,对46名被告人作出相对不起诉、24人不批捕。
建立警调对接机制。一方面建立“驻所制”。按照“五有标准”要求,在全市8个乡镇派出所设立“警调对接”工作站,将审查确定的部分轻微伤害治安案件或非警务群众纠纷,通过驻派出所调解员、接案民警或所在村干部及时调处。另一方面建立“移送制”。对涉及的日常纠纷分流移交至矛盾纠纷所在村调委会调处。对重大疑难案件,邀请相关部门实行联合调处化解。对于接处警后无法当场化解、案件侦查阶段双方当事人提出和解申请的,按照审核、告知、移送的程序移送“警调对接”工作站受理调处。2018年以来,全市通过“警调对接”化解一般治安纠纷案件或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民事纠纷229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