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9日,福泉市人民检察院会同市法院、市公安局、市农业农村局,联合开2023非法捕捞公益诉讼增殖放流活动,着力修复渔业资源。
宋某某等12人因在禁渔期内采用禁用工具在福泉市流域非法捕捞水产品,经检察机关认定,宋某某等人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因当事人非法捕捞行为造成渔业资源破坏,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福泉市人民检察院立足公益诉讼职能,认为当事人应当承担生态损害赔偿责任,并向市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市法院审理后,支持了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决定由12名当事人购买鱼苗共计20000余尾在福泉市凤山、黄丝、岔河开展增殖放流,修复水资源生态环境。
为延伸办案效果,切实预防犯罪,福泉市检察院立足“刑事打击+生态修复+普法宣传”工作理念,邀请凤山镇小学师生代表及群众代表参加活动。在活动现场,检察官向群众宣传保护渔业资源的相关法律法规,介绍长江十年禁捕的目的、意义和政策,鼓励群众发现非法捕捞水产品违法行为时积极向司法机关举报。随后,承办检察官与学生代表、当事人一同将鱼苗进行放流,以实现教育目的与宣传效果的统一。此次活动通过现场普法与互动参与的形式,增加了群众对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了解,增强了群众对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认知,助力建立群众对守护水生态平衡、保护生物多样性的意识。
增殖放流,是福泉市人民检察院贯彻长江流域“十年禁渔”重要决策,践行绿色发展理念的检察实践。下一步,福泉市人民检察院将坚持能动履职,以生态修复与普法教育并重的理念,不断加强公益诉讼普法宣传工作,为守护水生态贡献检察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