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这一老生常谈的话题,不能只是说说。2023年3月9日,由福泉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在福泉市陆坪镇浪波河村村委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并组织当地的护林员、村民、村委工作人员等参加庭审观摩。
本案中,被告人吴某某曾因饮酒驾驶机动车受到过行政处罚,2022年12月,吴某某醉酒后驾驶车辆在道路上行驶,被交警当场查获,其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2023年2月28日,福泉市人民检察院受理该案后,快速审查案件事实,同时启用快速办理机制,立即向福泉市人民法院依法提起公诉。庭审中,法庭对公诉人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予以全部确认,并采纳量刑建议,被告人吴某某被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庭审结束后,检察官向旁听群众讲解了危险驾驶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对个人、家庭、社会造成的危害性,用身边事教育身边人,让群众零距离感受实施违法行为的代价,告诫群众以案为鉴,时刻警醒自己牢记酒后不开车。
借此契机,检察官对周边群众进行大走访,宣传党的二十大精神,多渠道开展普法宣传,听取群众对政法机关工作评价及建议,并结合现在开展的反电信网络诈骗、禁止种植毒品原植物等专项工作进行普法宣传,增强群众防范意识,提醒群众既要守好自己的“钱袋子”,也要守好法律底线。
下一步,福泉市人民检察院将继续加强和丰富以案释法的普法宣传方式,让群众零距离观摩庭审,接受“沉浸式”警示教育,使群众认识到违法犯罪后果的严重性,更加感受到法律的威严,从源头上减少和预防违法犯罪的发生,为建设强富美新福泉提供法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