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日,福泉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了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依法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对其违法所得四千五百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被告人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基本案情
2022年5月初,被告人徐某某经他人介绍认识阿斌、阿龙(二人真实姓名未知),在2022年5月13日至5月21日期间,徐某某明知阿斌、阿龙用银行卡参与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情况下,在贵州省福泉市仍将自己名下三张银行卡,以及手机提供给他人进行转账,徐某某共获利 4500 元。经查实,2022 年5月13日至 5月21日期 间,徐某某的上述三张银行卡共计进账 60 万余元,关联5名被害人被诈骗资金 21 万元。
法院审理
福泉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鉴于被告人徐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真诚悔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法官提醒
这世界上总有人希望不劳而获,相信天上能掉下馅饼。网络犯罪分子正是利用这些人贪利的心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法官在此提醒广大人民群众,妥善保管好自己的银行卡、电话卡、支付账户,保护好个人信息安全,切勿贪图蝇头小利而坠入犯罪深渊。同时也警告那些发财心切、铤而走险的人清醒过来,悬崖勒马,不要作出害人害己的违法犯罪事情来,否则后悔莫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