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泉市人民法院把审判庭搬到仙桥乡村委,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并当庭宣判。
案情回顾:
2023年5月31日,被告人周某某在贵州省福泉市仙桥乡仙桥村下坝组下方的河道中进行炸鱼,并获取渔获物,其在炸鱼的过程中被群众发现并举报,公安民警当场查获,经福泉市农业农村局认定,周某某使用炸鱼的方法进行捕捞,属于在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方法捕捞。
法院审理:
福泉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国家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综上,依法判处被告人周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
法院提醒: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不得在禁渔区和禁渔期进行捕捞,不得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规定的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急功近利,竭泽而渔,非法捕捞水产品,会危害水产资源的存留和发展,造成渔业资源严重损失,对生态环境的破坏巨大,是每个公民都应坚决杜绝的行为。
生态环境关系民生福祉。接下来,福泉法院将立足司法职能,积极践行绿色发展理念,持续严厉打击各类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同时积极拓展司法宣传方式,将“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深入人心,共护一湾江湖水,为推动绿色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提供坚强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