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所谓“夫妻同心 其利断金”,夫妻之间本应携手奋斗、同甘共苦、共同努力创造美好生活,但有这么一对夫妻,虽然“同心”,却“心术不正”。近日,福泉市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一起夫妻盗窃案。
案件回顾
被告人赵某某、朱某某系夫妻关系。2023年9月至10月21日期间,被告人赵某某、朱某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到福泉市牛场镇双龙工业园区胜威化工旁附近的空地处,多次将被害人邓某堆放在此处的发电机、钢模等物品盗走,后将盗窃的物品运输至瓮安县某旧物资有限公司变卖,共获利11675元。经鉴定,赵某某、朱某某盗窃的发电机等物品价值66309元。
法院审理
福泉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66309元,数额巨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根据二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法判决被告人朱某某、赵某某犯盗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二被告人退赔被害人邓某经济损失人民币六万五千二百六十五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罪是指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院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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