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瓮安法院围绕打击电信诈骗,集中审理刑事案件2件,并当庭宣判。
案件一:2022年12月,被告人陈某在刘某的介绍下,同意以转账10000元得500元的价格将自己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和贵阳银行卡提供给他人用于转移犯罪所得,两张卡共转账57922元,并帮助取现共计37900元,从中获利2500元。瓮安法院审理认为被告陈某明知是犯罪所得,仍配合取现,依法判决被告人陈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案件二:2022年12月,被告人谭某提供自己的中国银行卡给“小李”非法转账15000元,并到ATM自助取款机将15000元取现交给“小李”,从中获利250元。瓮安法院审理认为被告谭某明知是犯罪所得,仍配合取现,依法判决被告人谭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法官提醒:
天上不会掉馅饼
将自己的手机卡、银行卡等
出租、出借、出售给他人的这种行为
极有可能为他人
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提供便利
沦为犯罪分子的“帮凶”
同样要承担法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