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想聊发少年狂,左牵黄,右持枪,邀约三俩好友趁着夜色,猎些野味满足口腹之欲,既能传承“六艺”强身健体,又可佐以美酒抒发心中意气,好不惬意。这可能是想象中的狩猎,但没想到人还没下山,就被警察叔叔当场抓获。
6月16日,惠水法院环境保护法庭审理了一起非法狩猎罪案件。
2022 年10月27日,被告人梅某某邀约被告人陈某某、梁某某外出狩猎。当日下午聚集后,三人便携带一支疑似以气体为动力的枪支,两条犬,驾驶面包车窜至长顺县某村山上,非法狩猎获取两只野生动物,随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指认使用的枪支
经鉴定,两只疑似野生动物(死体)的物种均为花面狸pagumalasvata;花面狸虽非中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但是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其经济价值合计人民币2400元。
花面狸又称果子狸(本地俗称花面猫)
庭审中,三被告人均表示自愿认罪认罚。法院认为,被告人梅某某、陈某某、梁某某在我省禁猎期间使用禁止使用的工具非法狩猎,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三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以犯非法狩猎罪,对被告人梅某某、陈某某、梁某某分别判处一年到十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处以缓刑,并赔偿生态资源损失费240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非法狩猎罪】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作者:张翔、杨世昭
编辑:简远睿
审核:陈 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