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惠水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滥伐林木案,分别以滥伐林木罪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某、姜某某、郭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三年七个月和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以非法运输滥伐的林木罪依法判处被告人梁某某、徐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这是惠水县首例在审理中明确支持“碳汇”价值损失赔偿,以认购“碳汇”的方式替代性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资源案件。
案情简介
本院立案受理了贵州省长顺县人民检察院诉被告李某某、姜某某、郭某某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现已审理终结。
2021年10月,被告人李某某、姜某某、郭某某合伙以46600元的价格购买杨某某家位于长顺县某地的马尾松林木,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工人予以砍伐后,由被告人梁某某、徐某某用货车将林木运输至木材加工厂销售,非法获利17余万元。经测算,被砍伐林木的活立木蓄积最低为337.9737m3。被告人梁某某、徐某某在明知李某某等人砍伐的林木为滥伐的情况下,为谋取利益,仍非法陆续运输,获利数千元。
审理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姜某某、郭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在未取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滥伐林木,砍伐蓄积最低为337.9737m3,数量巨大,该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被告人梁某某、徐某某在明知李某某等人砍伐的林木为滥伐的情况下,为谋取利益,仍非法陆续运输,该行为已构成非法运输滥伐的林木罪。与此同时,李某某等人滥伐林木的行为还破坏了森林资源蓄水保土、调节气候、改善环境、保护生物多样性等生态服务功能,造成生态环境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应当承担生态修复责任和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
在诉讼过程中,我院与公诉方共同协商,提出认购“碳汇”的方式开展替代性修复。三被告人根据长顺县林业资源调查监测中心出具的《滥伐林木损害生态环境鉴定报告》,向长顺县人民检察院提交了碳汇补偿认购申请书、修复生态承诺书、生态损害购买碳汇协议书,并达成调解协议,自愿向第三方三都水族自治县国有林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认购价值共计110000元的林业碳汇,以补偿其因滥伐林木所造成的生态功能损失,替代性修复被其破坏的生态环境。
典型意义
在破坏森林资源案件审理过程中,判决当事人赔偿金钱不是最终目的,而判决当事人补种树木、恢复植被等则可以产生直接地“恢复原状”的效果。但生态环境损害类案件中由于侵权人的修复能力不足与侵权地的现实条件不允许等棘手问题也限制了补种树木,恢复植被等传统方式的生态修复效果。
近年来,生态修复优先、固碳增汇协同推进原则成为生态环境损害类案件的侧重点,认购碳汇方式的司法实践是富有积极意义和具有较好推广前景的环境司法创新举措。认购碳汇是对生态环境替代性修复责任承担方式的一种司法创新,实现了对传统民事赔偿责任承担方式中恢复原状理论的突破。认购碳汇的方式解决了生态环境损害类案件中侵权人的修复能力不足与侵权地的现实条件不允许等棘手问题。认购碳汇作为替代性修复责任承担方式,是对直接修复方式的一种有益补充,有利于实现区域生态系统的动态平衡和总量恢复,贯彻了恢复性司法理念。
作者:庭德洪
编辑:简远睿
审核:陈 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