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惠水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盗窃案,2名男子被判刑。
简要案情
2022年12月期间,被告人李某伙同陈某连续两次到惠水县摆金镇某购物中心进行盗窃,二次共盗窃得人民币13400余元,后二人将所盗钱款平分。2023年3月,李某又独自到该某购物中心盗窃走现金人民币1350元,香烟三条。所盗三条香烟,经认定,市场零售价为人民币1500元。
审理结果
被告人李某、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最终,法院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作者:潘秋燕
编辑:简远睿
审核:陈 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