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惠水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故意毁坏财物罪、盗窃罪案件,1名男子被判刑。
案情简要
被告人陈某为“找点钱花”,便产生撬车窗盗窃他人财物的想法。2023年2月10日-12日凌晨,陈某使用螺丝刀将停放在惠水县芦山镇某地的15辆汽车车窗玻璃撬坏后翻窗进入车内,但“运气不太好”,未在车内盗得任何财物。2023年2月11-12日凌晨,被告人陈某发现被害人周某停放在家门前的一辆自行车未上锁,遂将自行车盗走,后又发现被害人卢某停放在芦山镇某超市门口的摩托车没有拔钥匙,又将该摩托车盗走被抓获。
审理结果
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其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告人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
最终,法院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被告人陈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盗窃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作者:潘秋燕
编辑:简远睿
审核:陈 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