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4日,惠水法院在惠水县朝顺公园公开巡回审理了一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现场60余名业主现场旁听案件审理,现场调解30余户。
该小区自交付后,因房屋漏水、渗水、服务不到位等原因,至涉案物业公司退场时,仍有部分业主未缴纳物业费,因物业公司多次催收无果,案件陆续进入法院。庭审中,原告与被告围绕物业服务是否存在瑕疵、业主拒交物业费的原因、双方的矛盾集中点、法律争议焦点等展开辩论。承办人聚焦案件事实、法律焦点问题进行释法说理,理清权利与义务,庭后积极予以调处化解。当天,涉案4名业主当场缴纳物业费以撤诉结案;欠费业主主动当场缴纳30余户。
巡回审理是法院践行能动司法、为民司法的重要途径,通过开到家门口的法庭、发放诉源治理典型案例、物业服务合同典型案例、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平台应用宣传册等普法宣传,提供问题解决思路及模板,提升人民群众的法治意识和法治素养,达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法律宣传效果,有效促进矛盾纠纷源头化解,推进诉源治理。
法官说法
第九百三十九条【物业服务合同的效力】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九百四十条【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法定终止条件】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届满前,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与新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第九百四十四条【业主支付物业费义务】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