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水楼台,对于财务人员也许考验最大的是容易生起个人固定(微薄)收入和公司账目大额流水的比较,在数目参差之间生起贪念侥幸,以为职务遮掩下,隐蔽腾挪的手段,却把自己引向牢笼的岔路。
为进一步推进新时代“清廉学校”建设,发挥“以案明纪、以案释法、以案施教”警示教育作用,近日,惠水法院联合县纪委县监委组织200余名教育系统财务、银行系统工作人员旁听了一起挪用资金罪案件,被告人李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退赔资金863960元。
简要案情
2018年6月至2019年6月间,惠水某公司的出纳员李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将应转入公司账户的商铺销售首付款1247650元留存个人银行账户,用于偿还个人债务以及投资酒吧、健身房生意等。由于投资生意资金没有回笼,2019年4月,公司在进行业务资金清算中发现李某某私自挪用情况,遂与李某某达成还款协议,约定李某某每月定期将挪用资金还款给公司。2021年9月,李某某再次将公司与租客签订商铺租赁合同收取的现金82960元,挪用来偿还个人债务,公司发现后将该笔租金纳入还款计划中,再次与李某某重新签订还款协议。2023年2月,李某某未定期还款,公司遂报案处理。经核算,李某某挪用某公司资金共计925960元,扣除应支付李某某工资62000元外,剩余863960元未退赔。
案件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利用某公司出纳职务便利,将公司数额较大款项挪归个人使用和借贷给他人,并进行投资营利活动,至今尚未归还,其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结合被告人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遂作出如上判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挪用资金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