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万不该贪图便宜,抱着侥幸心理,瞒天过海,做出这样违法乱纪的事,以为不会被发现,现在我很后悔。”
4月2日,惠水法院在长顺县广顺镇公开巡回审理一起非法采矿案件,30余名政协委员、企业代表、群众代表等受邀到庭旁听。
被告人蒋某、杨某在承接某项目场地平整工程时,发现该平整的场地将产出含铝黏土资源,后依法办理相关采矿手续。在将该工程矿产资源开挖完毕后,聘请被告人陈某拉泥巴对该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的矿坑进行回填。2023年9月初,陈某在长顺县广顺镇某村空地挖泥回填过程中,发现该空地有矿产资源高岭土,俗称“白泥巴”,遂同蒋某、杨某共同商议,采挖该空地“白泥巴”对外销售,商定由陈某组织工人采挖和对外销售,采挖出的白泥巴堆放在蒋某、杨某承接的工地旁,以借用该工地开采白泥巴的合法手续掩盖非法采矿行为,并按照每销售一吨高岭土支付10元钱给蒋某、杨某。2023年9月至10月期间,在未办理采矿许可证情况下,三人非法采挖14552吨高岭土,按照32元/吨及35元/吨不等的金额对外销售,其违法所得为465664元。经勘测,非法开采高岭土的面积为3802.79平方米,非法开采总资源量为14603吨,造成矿产资源损失价值为51.1105万元。
惠水法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杨某、陈某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相关规定,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开采矿产资源进行销售,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蒋某某、杨某、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轻处罚,蒋某某、杨某共同退缴违法所得43.5664万元,可以酌定从轻处罚;陈某某退缴违法所得3万元,可以酌定从轻处罚。综上,分别判处被告人蒋某某、杨某、陈某某有期徒刑7个月至1年不等,并处相应罚金。
法官提醒
矿产资源是不可再生资源,生态文明建设是关乎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根本大计,任何个人未经允许私自开采,都属于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将以非法采矿罪定罪处罚。本案中,三名被告人以为浑水摸鱼就可以瞒天过海,有所谓的“关系”就可以逃避法律制裁,但在法律面前,任何的所谓关系都将黠然失色,最终的结果不会与法律的规定有所偏离。希望广大群众在追求个人利益、经济利益的同时,应当树立正确的法律意识和生态保护观念,切勿心存侥幸,触碰法律底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