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拿出随身携带的打火机把之前割的杂草点燃,刚开始烧的时候没有风,燃烧几分钟后,一股风就把火吹到附近的田坎和山林了。”
3月30日,惠水法院在摆金镇摆金村以“巡回审判”的形式公开审理陈某某失火罪一案,摆金村群众、护林员及周边村委会支书到庭旁听。
基本案情
2022年3月8日,被告人陈某某在惠水县雅水镇焚烧田间杂草时,不慎引发森林火灾。经鉴定,森林火灾过火林地面积229.3亩,过火有林地面积189.7亩。事发后,陈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主动缴纳补植复绿费用人民币13000元,取得被害人谅解。
审理经过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过失引发森林火灾,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失,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失火罪。被告人陈某某在火灾发生后积极参与扑火,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主动缴纳部分补植复绿费用并在火灾发生后取得被害人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故惠水法院依法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6个月,并缴纳补植复绿费用13423.5元。
庭审结束后,法院干警现场开展双语普法宣传,向群众讲解了失火烧山对生态环境的危害以及可能承担的法律后果,并提醒大家要严格遵守有关防火规定,严禁焚烧秸秆、杂草,避免疏忽大意铸成大错。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