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开始觉得你很好,后来才发现对你知道的很少,曾经为“爱”匆忙结婚,如今眼睛盈满泪水,二人结婚不到一年,是让“爱”付之东流,还是抚平伤疤重新出发,“闪婚”究竟靠不靠谱,“闪离”彩礼要不要退还?请看惠水法院审理的这个案例。
简 要 案 情
小帅(化名)和小美(化名)经媒人的介绍下,在2023年2月进行了相亲,二者一见钟情,经过简单了解后,当即定下了婚约,同时小帅付给小美8.8万元作为彩礼,二人在两天后登记结婚,然后婚后双方共同生活不足一个月,小美便私自离开小帅自行居住,共同生活期间小美又以多种理由收取了小帅7万元,现双方分居两地。为此,小帅当机立断,愤然递上一纸诉求,于2023年9月1日起诉离婚,并要求小美返还彩礼和收取的财物,共计15.8万元。
案 件 审 理
本院认为,原、被告从认识到登记结婚仅三天,缺乏婚姻基础,婚后亦未建立起深厚感情,现又分居两地,应视为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婚姻已无存续可能,准予离婚。
关于是否返还彩礼的问题,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但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应当返还。原告交纳彩礼8.8万元造成原告生活拮据,经查明8.8万元中,1.5万元系购买三金,三金作为民间习俗,应视为赠与女方的行为,故本院确定返彩礼7.3万元。关于被告在共同生活不足一个月的情况下收取的7万元,被告辩称系共同生活支出,但结合当地生活标准、确为生活支出所需、共同生活的时间等因素,被告辩解显然与事实不符,故也酌情返还,本院确定返还70%。故被告小美应当返还彩礼及收取的财物共计12.2万元。
法 官 说 法
今年2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明确: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人民法院认定彩礼数额是否过高,应当综合考虑彩礼给付方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给付方家庭经济情况以及当地习俗等因素。
“男大当婚,女大当嫁”,不错。但婚姻是人生第二件大事,稍有不慎就会影响、伤害三代人。彩礼作为男女双方及家庭之间表达感情的一种方式,也蕴含着对婚姻的期盼与祝福。高额彩礼并不是保障家庭幸福的秘笈,反而可能成为矛盾纠纷的导火索。在此,法官提醒,婚姻作为人生中的一件大事,一定要关注彩礼问题、防范彩礼风险、理性对待彩礼给付。并让婚姻始于爱,彩礼归于“礼”,坚决反对高价彩礼,同时在作出结婚决定前一定要加强了解,建立互信,在共同生活过程中互相尊重、多多沟通、理解包容,才是快乐生活的秘诀。
法 条 链 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当准予离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一方以彩礼为名借婚姻索取财物,另一方要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五条: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人民法院认定彩礼数额是否过高,应当综合考虑彩礼给付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给付方家庭经济情况以及当地习俗等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