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系一起危险驾驶案件被告人。2022年9月,刘某某酒后驾驶摩托车由长顺摆所镇往长顺县城方向行驶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8mg/100m。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综合考虑案件事实及刘某某认罪态度,建议判处其拘役1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2022年11月18日,长顺县人民检察院将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起诉至县法院,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刘某某不仅未按时到案,并且手机关机,后经公安民警进行网上追逃,最终在广东省揭阳市将其抓获。
2023年5月9日,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在法院开庭审理,公诉人当庭发表公诉意见,认为被告人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后为逃避刑事处罚,无正当理由拒不到案,视为对认罪认罚的反悔,不再对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建议对被告人在原量刑建议的基础上增加三个月刑期,罚金增至5000元,该公诉意见被法院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