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2年4月,被告人梁某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同年5月,温岭市人民法院向贵州省长顺县司法局发出《执行通知书》,缓刑考验期自2022年5月6日起至2023年7月5日,被告人梁某在长顺县代化镇接受社区矫正。
2023年4月某日晚上,被告人梁某趁着夜色潜入代化镇某小区住户黄某家中,窃得磨砂香烟2条、音响1个、插板1个、无线耳机1个。
此后,被告人梁某多次选择深夜或凌晨进行盗窃,所窃物品门类多样,从笔记本电脑、鼠标键盘、吹风机到运动鞋、裤子衣服无所不偷,甚至连别人家中的白菜腊肉、大蒜和椰汁饮料也不放过。
案件审理
长顺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定,被告人梁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撤销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判决中对被告人梁某宣告的缓刑,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