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3年11月,代某等人(另案处理)将长顺县某超市的散包香烟盗出后,电话联系被告人王某,双方约定在长顺县体育公园内见面交易,被告人王某在明知眼前的散包香烟是赃物的情况下,仍旧选择以市场零售价一半的价格购入。2023年10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王某5次向代某等人以市场零售价一半的价格收购软遵、大重九等品牌的散包香烟,被告人王某共支付购烟款3000元,所购香烟市场价值约6000元。
同时另查明:2017年9月,被告人王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长顺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2022年9月,被告人王某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案件审理
长顺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定,被告人王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什么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官提醒
收购犯罪所得赃物是违法甚至犯罪行为,切莫为了贪图一时小利,而铤而走险,以自由身换取钱财,走上违法犯罪不归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