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人员:你知道他让你提供银行卡是作何用途吗?
被告人朱某:应该是用来帮助电信诈骗“洗钱”用的。
办案人员:你都知道是“洗钱”用的,为什么还要提供你的银行卡给他使用?
被告人朱某:当时他跟我说不会有事的,再加上说还给我报酬,为了赚点钱我就把银行卡提供给他了。
基本案情
2023年7月,被告人朱某的发小阿军(另案处理)主动联系被告人朱某,让被告人朱某提供银行卡帮其收取、转移电信网络犯罪资金,等钱转入被告人朱某提供的银行卡后,将钱取出再存入阿军提供的银行账户中,事成后会按照被告人朱某银行卡收到资金总额3%的比例给予被告人朱某报酬。
在金钱的驱使下,被告人朱某将自己的身份证、银行卡号、电话号悉数提供给发小阿军,并将转入自己名下银行卡内的钱款取出转存至发小阿军指定的银行账户中,被告人朱某从中非法获利9200元。
裁判结果
长顺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定,被告人朱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被告人朱某违法所得9200元予以追缴后上缴国库。
法官说
近两年,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数量激增,在联合打击之下,很多类似于本案朱某的人均因出借、出卖银行卡等行为锒铛入狱。在此也以本案提醒广大群众,所谓的将银行卡出借给他人使用,不费吹灰之力便能月入千元的“好事儿”,实则可能是骗子的陷阱,甚至可能已然触犯了刑法。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