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平塘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一起涉嫌妨害公务罪案。被告人王某成犯妨害公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经查,2022年1月2日21时许,平塘县公安局甲茶派出所民警受110指挥中心指派,到甲茶镇摆河村上坝组执行出警任务。到达现场后,民警见到醉酒后的被告人王某成正坐在凳子上用脚踢同村村民家卷帘门,便在亮明身份后对其进行制止,不料却遭到被告人王某成的辱骂。民警遂对其进行警告,被告人无视民警警告强行暴冲上前击打民警a耳光,在对被告人王某成进行制止过程中,被告人再度对a、b两名民警击打耳光,闻讯赶至现场支援的便装民警c也遭到了被告人的踢打辱骂。经鉴定,民警c全身体表多处软组织挫擦轻微伤、民警a右侧耳膜穿孔轻微伤、民警b口腔内黏膜破损轻微伤。
庭审现场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成采用暴力方式妨害公安机关指令出警的民警及警务人员执行职务,致三名执勤人员受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遂作出以上判决。
法官寄语:人民警察代表国家行使执法权,肩负着打击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稳定、保护人民人身安全等重要职责。人民警察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人民群众应当支持和配合。醉酒、遇事慌乱、情绪崩溃绝不是袭警的理由和借口,任何暴力手段妨碍警察执行公务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袭警罪的确立正是对警察这一高危职业的特殊立法保护,广大人民群众在工作生活中遇到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时,应积极配合,敬畏法律,维护法律权威和尊严,切勿因一时冲动,受到法律的惩处。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