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塘一女子以自我保护为由,虚构身份和职业,将自己包装成成功人士,隐瞒已婚已育身份,骗取被害人信任并确立恋爱关系,后再以怀孕、生子、治病等借口骗取钱财。近日,平塘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涉案金额高达55万余元的诈骗案,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
案情回顾:2018年7月,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害人林某某相识,王某某谎称自己叫“夏林美”,并隐瞒自己已婚、有孩子的真实情况,与被害人林某某交往并发展成为男女朋友关系,在二人交往期间,王某某同时与案外人罗某某存在恋爱关系。在与林某某相识一年后被告人王某某便捏造自己怀了林某某的孩子,在天津开办有服装厂且自己是设计师,在当地中学当老师等事实,以养胎、生孩子、治病以及服装厂需要资金周转等理由,多次向被害人林某某要钱,被害人信以为真,屡次通过微信向王某某转账共计人民币60万余元。被告人王某某得钱后用于在其老家修建房屋、支付儿子上学费用及平日生活开支等。案发后,被害人于2022年2月16日到公安机关报警,被告人王某某在公安机关电话传唤下主动到案接受调查。
法院经审查后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系诈骗既遂,应当对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因本案在恋爱关系中产生,诈骗金额应与恋爱期间的正常开支等作区分,故扣减双方在恋爱期合理的支出部分,被告人王某某诈骗金额为人民币558988.88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本案中,王某某虚构事实诈骗他人财产,数额属特别巨大,依法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对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
女性为了自我保护使用化名、昵称,甚至杜撰家庭地址等,并不是刑法上所禁止的行为,然而利用这种所谓的虚构身份、名字,捏造事实骗取他人钱财,则属违法犯罪行为,且被告人身为人妻、人母,在丈夫生病、孩子就学等需要钱的情况下,不通过合法渠道获取钱财,反而想通过虚构身份和他人“处对象”方式不劳而获,欺骗他人感情,不仅应在道德层面予以谴责,更是触犯了刑法,最终得不偿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