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就是到健身场地里看看有没有空的水瓶嘛,到双杠旁就看到有一个包挂在上面,我随手摸了一下包,感觉里面是一部手机,想着手机比较值钱咯,就趁着周围没人,把包拿走了……”近日,平塘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盗窃案,被告人黄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案情回顾:2022年8月29日18时,被告人黄某某在县城湿地公园健身点,将失主挂在该健身点单双杠上的一个黑色包及包内的一部型手机盗走。经平塘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4100元。被告人黄某某供述摸到包里是手机后,感觉手机应该能值钱,便把手机拿走了,手机到手后一直有人打电话进来,自己本也没打算把手机还给失主,留着自己用,便把电话卡取出来了。庭审中被告人黄某某提出自己是拾得手机而不是盗窃,其主观上认为是遗失物。经查,被害人为方便健身将手机放入皮包内挂在离自己不到3米远的单双杠上,涉案手机并非是遗失物或遗忘物。被告人黄某某趁人不备将手机盗走,并在听到手机响后仍将手机内的电话卡取出,其非法占有目的明显。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隧作出以上判决。
法官提醒:本案中,被害人将贵重物品置于单双杠上,与朋友交谈从而给犯罪分子创造了可乘之机,法官提醒广大群众要注意自己的财产安全,时刻提高自己的防盗警觉性,以防财物被盗!同时,无论出于什么原因,盗窃他人财物都是不可取的,我们每个人都要学法、守法、尊法,牢记不义之财不可取,如若逾越法律底线必将受到法律的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