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陈蕾 编辑:解江湖 来源:平塘县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3-06-07 09:25:01
经审理查明:2022年10月左右,被告人罗某某、索某某在未征得村民同意的情况下,擅自雇请他人将村民的集体山林进行砍伐,并将林木运输至木材加工厂进行售卖,非法获利3000余元,之后二被告人进行平分。经平塘县林业局技术人员现场调查核实,被砍伐林木为马尾松,伐桩共计24个,地径为18—42厘米之间,被砍伐林木总蓄积为11.89立方米,折算材积共7.35立方米。庭审中,被告人罗某某,索某某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当庭认罪认罚,并表示愿意承担补植复绿责任,退缴违法所得。
平塘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当庭作出宣判,分别判处被告人罗某某、索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继续追缴二被告人的违法所得,同时根据《平塘县罗某某等人盗伐林木案植被恢复实施方案》中的要求开展补植复绿,由平塘县人民检察院监督执行。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官提醒:“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保护生态环境是每一位公民的责任,盗伐林木不仅破坏了生态环境,更会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大家要共同依法保护森林资源,严格遵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自觉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义务,共建绿色和谐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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