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官司必须本人到庭?有代理人也不行?大多数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中,当事人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活动,但在司法实践中,一些案件存在当事人本人不到庭会导致无法查明案件事实的情况,从而影响法院公正裁判,当事人本人作为事件的亲身经历者亲自到庭更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近日,平塘县人民法院通州人民法庭在审理一起合同纠纷案件时,为查清案件事实之必要发出首份《当事人本人到庭令》,要求当事人本人到庭参与法庭调查。
当事人本人到庭令
在原告洪某某和被告代某某合同纠纷案件中,根据原告所提供诉状的信息得知,原被告共同经营一家公司,双方经协商,达成一致意愿,原告退伙,被告向原告支付相应的款项,但双方对于款项具体数额存在争议,无法达成最终共识。此前只有洪某某的代理人到庭,对关键性的事实说不清楚,提供的证据也不充分,导致案件关键事实不清,事实难以认定。
鉴于原告洪某某对于该债权款项的情况是最为了解的,为尽可能查明案件事实,法院发出《当事人本人到庭令》,要求洪某某于规定的时间到庭,就有关事实接受法庭询问,并明确告知其本人不到庭的法律后果。该份《当事人本人到庭令》经发出后,原告洪某某按照《到庭令》要求如期到庭参加诉讼。最终,在办案法官的不懈努力下,成功调解了本案,被告代某某当场给付货款给原告洪某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