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震慑酒后驾车的违法犯罪行为,有效预防和遏制酒后驾车的危险发生,提高全民安全出行意识,2023年2月9日,独山县人民法院依法集中审理7起危险驾驶案并当庭宣判,7名被告人当庭“领刑”,彰显了人民法院践行以人民利益为中心,依法打击犯罪,维护社会公共安全的使命担当和决心。
被告人岑某俊、鲁某、黎某贤、黎某宇、莫某福、孟某亮、毛某宏分别在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时被公安交管部门查获,经检测,各被告人血液中乙醇含量均超过80mg/100ml的法定入罪标准,其中鲁某血液中乙醇含量高达266mg/100ml,部分被告人还具有曾因醉酒驾驶被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无证驾驶等法定从重处罚的量刑情节。在庭审过程中7名被告人均对自己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认罪认罚。法庭综合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危险驾驶罪分别对7名被告人判处拘役2个月至5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
近年来,酒后驾驶行为屡禁不止,危险驾驶犯罪案件有所上升,给社会公共安全带来了严重隐患。酒驾行为害人害己,拒绝酒驾是每位驾驶员应有的职业道德,也是对他人、对自己生命的珍视。在此,法官呼吁广大驾驶人员要以此为警示,充分认识醉酒驾车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树立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坚决杜绝醉酒驾驶的违法犯罪行为。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以身试法必将付出沉痛的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