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独山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成功调解两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侵权引起的纠纷得以解决。
原告黎某群、黎某雇佣被告岑某福从事货物运送等工作,工作中因被告岑某福突发精神疾病,砍伤原告黎某群、黎某。报案后,经鉴定岑某福为双相情感障碍(作案时发病期)、对本案无刑事责任能力。事后双方因赔偿事宜无法协商达成一致,原告黎某群、黎某分别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岑某福、岑某海等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损失。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认真梳理案情、详细了解案件经过,针对被告岑某福正在住院治疗且没有赔偿能力的情况,为了从根本上化解矛盾纠纷,决定引导双方进行调解。在征得双方当事人的同意后,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承办法官本着“法理释够、道理讲透”的原则,结合“法、理、情、利”等方面耐心劝解,引导双方以和为贵、互谅互让。最终双方愿意各让一步,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岑某福一次性赔偿原告黎某群各项损失30 000 元,一次性赔偿原告黎某各项损失26 000元;被告岑某海对上述协议有协助赔偿的义务。至此,案结事了,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近年来,独山县人民法院积极探索司法服务新模式,践行司法为民理念。为切实解决好人民群众在诉讼过程中“急、难、愁、盼”问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从社会视角通盘考虑法、理、情、利,努力做到司法办案与人民群众的期待和谐共鸣,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幸福感、安全感、获得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