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某某因无力偿还债务,便想到通过租赁汽车,伪造租赁车辆的登记证书及行驶证将租赁车辆拿去抵押要钱,2023年6月18日,李某某到独山县某小区向某某经营的租车行签订租赁合同,租赁一辆红色别克威朗轿车,之后李某某在网上找到做伪造证件的人员并提供租赁车辆信息,伪造机动车登记证书和行驶证。
2023年6月23日19时许,李某某驾驶此车到独山县井城街道某路口,谎称将其名下车辆抵押给经营二手车的龙某某,并提供伪造车辆的行驶证及机动车登记证书,因车辆年限长龙某某不愿意接受抵押只愿意收购方式接收,李某某便将该车以30000元卖给龙某某,双方签订车辆买卖合同。之后向某某到龙某某车行发现其租赁车辆,经交涉和核实,发现李某某提供的车辆行驶证及机动车登记证书均系伪造,龙某某电话通知李某某到其车行处理,李某某到后承认伪造租赁车辆登记证书和行驶证,请求龙某某和向某某原谅,宽限几天筹钱退还龙某某,承诺按时支付向某某租车费,车辆仍放在龙某某车行。之后李某某未退钱,电话不接,也不露面处理,2023年8月2日,龙某某到公安机关报案,2023年9月21日,李某某被抓获归案。经价格认定:涉案机动车辆价值人民币叁万叁仟柒佰元整(¥33700元)。
案件审理
独山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合同诈骗罪的罪名成立,予以确认。被告人李某某在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经过,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结合其未退回案件赃款的案件实情,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判处:被告人李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法官提醒
汽车租赁公司在将车辆租赁给他人时,应严格审核承租人的身份、信用及用车目的,提高防范意识和技能;购买者在选购二手车时,也要擦亮眼睛,仔细辨别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等证件的真伪,如难辨真伪的情况,应及时到相关部门查询核实,避免不法分子有可乘之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