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赚取快钱,竟做起了“客运”的生意,运送偷渡人员去国境,以为只是“拉了几个客”,殊不知已经触犯刑法!
基本案情
2023年1月,被告人李某华(云南省曲靖市人)根据其哥哥李某才(另案处理)的安排,从贵州省安顺市运送偷渡人员至云南省昆明市,再由他人将偷渡人员运送至景洪市偷越国境到缅甸,运送一人可得2000元报酬。被告人李某华又邀约被告人蒋某勇、蒋某芳一起参与运送,从2023年1月中旬至3月,被告人李某华、蒋某勇、蒋某芳驾驶车辆到贵州省安顺市分别运送偷渡人员吴某福、陈某莹、黄某贵、李习俊到云南省昆明市交给“下家”偷渡到缅甸。
2023年3月16日,在贵州省独山县制造毒品的犯罪嫌疑人石某桂、石某(二人另案处理)因制造毒品的事情败露,根据“上家”杨某(另案处理)的安排欲逃往缅甸,石某桂、石某根据杨某的安排从独山县乘车来到安顺市。2023年3月17日,被告人蒋某芳根据安排到安顺市接石某桂、石某,欲运送到云南省景洪市帮助石某桂、石某逃往缅甸,后在盘州市320国道胜境关公安检查站时被抓获。
法院审理
独山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华、蒋某勇、蒋某芳在明知他人偷越国境的情况下仍予以运送,其行为侵害了国家出入国(边)境的管理制度,已构成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刑法规定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三被告人具有从犯、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
结合三被告人的作用、地位、认罪态度、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判处:被告人李某华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蒋某勇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蒋某芳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法官提醒
非法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是对我国国境管理秩序的侵犯,身为公民,应严格遵守出入境管理法规,切莫以身试法,为了赚快钱帮助他人偷越国(边)境,终将身陷囹圄。
法律链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多次实施运送行为或者运送人数众多的;
(二)所使用的船只、车辆等交通工具不具备必要的安全条件,足以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
(四)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在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中造成被运送人重伤、死亡,或者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两款罪,对被运送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二十二条【偷越国(边)境罪】
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为参加恐怖活动组织、接受恐怖活动培训或者实施恐怖活动,偷越国(边)境的,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