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的有不劳而获提供银行卡就能赚快钱的好事么?真实案例告诉你,这种行为不可为!”近日,荔波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赵某敬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在荔波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赵某敬为了非法牟利,在明知提供银行卡为他人转账洗钱系违法犯罪行为,且转账资金来路不明的情况下,仍提供自己名下两张银行卡给他人非法转账并取现,累计转入资金426818元,从中非法获利8139元。后经公安机关查获并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向荔波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荔波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赵某敬无视国家法律,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他人提供支付结算帮助行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之规定,应追究其刑事责任,遂依法提起公诉。荔波县人民法院审理后,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指控罪名和量刑建议,对被告人赵某敬作出了有罪判决。
检察官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