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网络科技的迅速发展,电信网络诈骗、网络赌博犯罪不断滋生,而将银行卡以高价租借给犯罪分子转移网络犯罪所得收益也成为了常见的违法犯罪行为。
近日,荔波县公安局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向荔波县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谢某某。
谢某某为谋取不当利益,在明知他人从事非法活动的情况下,将其名下两张银行卡有偿借与他人使用,致使其银行卡被用于实施转移网络犯罪赃款,谢某某提供的两张银行卡进行非法转账资金合计87万余元,并配合他人到银行网点取现金共计47万元,查明涉诈资金合计达50万余元。荔波县人民检察院审理后决定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谢某某。
有人说,将自己的银行卡借出去,不费吹灰之力就能得到几百上千元,躺着就能够赚钱,这不是天大的好事吗?然而一旦贪图小便宜将自己的银行卡、手机卡出租、出售给犯罪分子用于违法犯罪活动,将可能涉嫌犯罪。为了几百元的贪欲而成为了犯罪分子的“帮凶”,不仅造成了别人的损失,也让自己陷入牢狱之灾。
在此荔波县人民检察院温馨提示您:自觉抵制不良诱惑,切勿抱有侥幸心理,请保管好自己的银行卡、手机卡,不要出租、出售给不法分子作犯罪工具使用,不要轻信高回报话术,不要向陌生人转账,切实增强自身防骗意识和反诈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