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荔波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了一起盗掘古墓葬案件。经审理发现,该案二人所盗古墓与2023年3月荔波法院微信公众号发布的文章“叔公带着孙子去盗墓,四盗墓贼被判刑”中四被告人所盗古墓为同一个。先前的四被告人挖到的是啤酒瓶盖及电风扇盖,看看这回,该案的二被告人又挖到了啥?
案情回顾
2022年7月,被告人黄某山驾驶其车辆搭载被告人盘某兵以及盘某金(已判刑)、冯某庆(另案处理)一起从广西壮族自治区环江毛南自治县出发到贵州省荔波县茂兰镇寻找古董,在茂兰镇洞流村7组寨头坳口(小地名)路边发现一处坟墓。
后被告人盘某兵、黄某山使用金属探测器进行探测,盘某金和冯某庆在坟墓外面放哨。探测器有响动后,被告人盘某兵、黄某山轮流使用铲子对该坟墓进行挖掘,中途挖到一个玻璃瓶子,当挖掘坟墓至20公分深时,因底部是坚固石板,四人只好作罢,离开了现场。
2023年6月12日,被告人盘某兵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经贵州省博物馆鉴定,被盗掘的坟墓系清代道光时期古墓葬,为一般文物,具有一定的历史价值、艺术价值和科学价值。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山、盘某兵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葬,情节较轻,其行为已构成盗掘古墓葬罪。根据其二人犯罪性质、情节,法院以盗掘古墓葬罪判处黄某山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以盗掘古墓葬罪判处盘某兵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法官提醒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不法之财不可取。本案中,二被告人虽然只挖掘到一个玻璃瓶子,和先前四被告人挖到的啤酒瓶盖及电风扇盖一样,均不属于文物,但盗掘古墓葬属于一种行为犯,并不以行为人挖到墓葬、取得财物为犯罪完成,只要被告人实施了盗掘古墓葬的行为,就构成盗掘古墓葬罪。
古墓葬是不可移动文物,爱护守护才是应有之举,一旦实施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葬行为,将会受到法律制裁。同时,法院已经建议当地文物保护部门加强古墓葬保护,该墓葬目前已经作为重点对象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