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依法准确惩治危险驾驶行为,维护道路交通安全,推进平安荔波、法治荔波建设。近日,荔波县人民法院利用赶集日到玉屏街道兴旺社区开展巡回审判,公开开庭审理4起危险驾驶罪案件,近百名群众前来旁听。庭审中4名被告人因醉驾犯危险驾驶罪分别被判处拘役1个月至2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至4000元不等的刑罚。
庭审结束后,法官结合案情,以生动鲜活的案例向现场群众开展普法宣传,讲解酒驾醉驾的危险性及危害性。同时向现场群众发放禁毒、防电信诈骗、反邪教、防盗窃等普法宣传资料。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法官提醒: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广大驾驶员不要心存侥幸,酒后驾车既触犯法律、又害人害己,希望广大群众能够安全文明驾驶,拒绝酒后驾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