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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他人犯罪提供银行卡支付结算 男子获刑六个月

作者:赵 晖 编辑:杨胜 来源:福泉市人民检察院 发布时间:2021-11-17 16:5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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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察官说法:为获取非法利益,明知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仍出售自己的银行卡为他人实施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近日福泉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由福泉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王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判决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2021年2月,被告人王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活动,仍用本人身份信息办理了一张银行卡及U盾提供给他人,从中牟利。2021年3月被告人王某某的银行账户共流入资金61万元,转出资金60万元。其中包含被害人姚某某以刷单名义被人骗取的4万元;被害人刘某以充值名义被人骗取的8万元。
  
  检察官提醒:广大群众,电信网络骗局多,银行卡、电话卡是电信诈骗的重要载体。广大群众要注意保护个人信息,切勿将个人身份证、银行卡、手机卡出借、出售给他人使用,犯罪分子可能会利用你的信息和账户进行犯罪活。切勿抱有侥幸心理,贪图一己私利,以为没有直接参与诈骗行为不构成犯罪,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下,仍出借、出售银行卡给他人,为他人实施网络犯罪提供帮助的,将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