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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案例】“与父母感情淡了,不想给他们钱。”

作者:姚柳碧 编辑:周子霞 来源:罗甸县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1-12-21 15:2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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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要旨】古语说“养儿防老,积谷防饥”,子女赡养父母自古来就是中华民族优良传统。我国法律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赡养父母也是法定义务,是不附加任何条件的。子女应该尊重、关心和照料老人,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赡养人还应使患病的老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子女不能以自己对父母的亲疏好恶等看法来选择是否赡养父母,也不能以父母的过错或其他原因拒绝支付赡养费。
  
  【基本案情】原告徐某明育有二男三女,被告徐某兴系原告的长子。2021年2月起原告便卧病在床至今,一直由次子徐某旺照顾其饮食起居。被告与原告及次子徐某旺达成口头协议,约定原告由次子徐某旺负责照顾,跟随徐某旺生活,被告除了每月支付原告的生活费300元外,原告生病所产生的医疗费由被告与次子徐某旺平均分担。此后,被告仅支付部分医疗费及生活费费用,便一直拒绝支付至今。庭审中,原告要求被告每月支付生活费及医疗费共计600元。被告辩称,与原告亲情淡漠,不愿意给赡养费。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敬老、养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被告身为子女,应感念父母的养育之恩,在母亲年老体衰之时,从精神上和物质上对其进行照料,以尽到相应的赡养义务,不能以自己对父母的亲疏好恶等看法来选择是否赡养父母,也不能以父母的过错或其他原因拒绝支付赡养费。本案原告卧病在床,疾病缠身,行动不便,需要较好的生活条件、更多的陪伴照料。本案原告一直随次子生活,由次子照顾其生活起居更为适宜;综合考虑原告的身体、经济状况、实际需要及所生育子女情况,并结合当地的消费性支出,原告主张被告每月支付600.00元的赡养费,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从2021年1月起至今未支付过原告的赡养费,依法应予以补付,即9个月×600元/月=5400元。遂判决:被告徐某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原告徐某明2021年1月至9月期间的赡养费5400元,并从2021年10月起,每月月底前支付原告徐某明的赡养费600.00元,直至原告原告徐某明去世为止。考虑到当事人实际情况,本案诉讼费予以免缴。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案例解读】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这是法定强制义务,不会因父母的过错或其他原因而解除。无论以何种理由,均不能拒绝尽赡养义务。动物尚有“乌鸦反哺”“羊羔跪乳”之举,而作为万物之灵的人类,理应做得更好。